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中评协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履行具体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全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XX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为更好履行中评协职责,在有关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全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由中评协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中评协会员不得自发组建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在中评协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中评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中评协会员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中评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过去5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中评协自律惩戒。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中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五)遵守中评协和本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二)累计3次请假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委员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委员会或中评协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中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理事会批准后就任,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制定工作规则;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各类会议,执行中评协理事会和本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经授权代表中评协或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中评协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中评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二)研究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交中评协理事会表决;
(三)审议、决定本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中评协理事会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中评协承担,纳入中评协秘书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以委员会名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不制作印章,对外开展工作需要用印的,由中评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中评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范全称或经批准的简称。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评协授权或批准,委员会不得以中评协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在授权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中评协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开展重要活动、全国性活动或国际性活动,应当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核。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必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应当事先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中评协秘书处批准。
委员原则上不得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经中评协委托或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调研、出版等,应当事先报中评协秘书处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评协〔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