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分户报告
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
被征收房屋座落: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
房屋征收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
分户报告编号:
分户报告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告知
1、本分户报告是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制定的建议文本,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分户报告时,参照使用。
2、分户报告应当经房地产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和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签字后有效,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送达。分户报告不得涂改、不得手写(注册估价师签字除外)。
3、本分户报告一式三份,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评估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执一份。
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报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该分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分户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分户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5、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7、房地产估价机构联系方式
房屋分户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 | ||||||||||
征收实施单位 |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联系电话 | |||||||||
估价目的 |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实际估价范围进行调整) | |||||||||
价值时点 | ||||||||||
价值类型 |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 |||||||||
估价方法 | (一种或多种,能选用两种以上的应选用两种以上。) | |||||||||
估价对象 | 区位状况 | |||||||||
权益状况 |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 坐 落 | ||||||||
产权证号 | ||||||||||
用途 | 土地用途/住宅用途 | 土地使用权性质 | ||||||||
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 | |||||||||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修改) | ||||||||||
实物状况 | 建筑结构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
建成年份 | ||||||||||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修改) | ||||||||||
房屋图片 | (室外照片) | (室内照片) | ||||||||
估价结果 | 房地产综合单价(元/M2) | / | 房地产总价
(元) |
/ | ||||||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修改) | ||||||||||
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 | ||||||||
实地查勘期 | 估价作业期 | |||||||||
估价原则 | 本次评估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 | |||||||||
估价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征收公告等。 | |||||||||
报
告 说 明 事 项 |
1、征收决定书(征收令号)公告之日为(日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本次估价对象的房屋地址或座落、产权人、证载用途及建筑面积等产权信息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等产权登记信息,若最终的产权状况与委托方提供的不一致,本次评估的价格应做相应修改。 3、本评估结果仅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包含室内装修价值、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根据实际估价范围进行调整) 4、本次评估房屋综合单价为估价对象房屋在完整产权状态下的单位建筑面积价格,已包含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 5、本次估价以估价委托人领勘正确为前提,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查勘仅限于一般性查勘,并未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故不能确定其有无内在缺陷,本报告以估价对象内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能正常使用为前提。 6、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7、本报告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征收当事人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且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肢解或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 8、本报告由(评估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 9、对未入户查勘的户进行说明。 10、对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估价中如何假设进行说明。 11、对价值时点后办证的产权证进行说明。 12、对有复核评估的情况,需添加关于复核评估申请的表述。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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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无电梯住房楼层因素修正系数表
总楼层
修正系数 所在楼层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层及以上 |
一 | 0% | 0% | 0% | 0% | 0% |
二 | 1% | 1% | 1% | 1% | 1% |
三 | 2% | 2% | 2% | 2% | 2% |
四 | 0% | 2% | 2% | 2% | 2% |
五 | 0% | 1% | 2% | 2% | |
六 | 0% | 1% | 1% | ||
七层及以上 | 0% | 0% | |||
注:七层及以上的修正系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