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2个亿的拆迁补偿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企业所得税有税收优惠吗?汇算清缴需要纳税调整吗?
答复
1、企业取得2个亿的拆迁补偿收入,免征缴纳增值税;
2、企业取得2个亿的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取得2个亿的拆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优惠,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1)若是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不超过五年),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也就是: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若是不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则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4、如果企业搬迁损益计入的会计年度与企业所得税上的“搬迁完成年度”不一致的,企业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通过《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另外,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还要填报《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相关信息。
参考
参考一:
(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规定了视为已经完成搬迁的标准:(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参考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参考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