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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区别

动产质押模式是传统质押理论的基石,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大都认可权利质押中出现的问题可借鉴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来规制。在技术不断变革新的推动下,专利申请量与日俱增,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也相应与日更新,此时,再将动产质押的某些规定应用到专利权质押融资中来,就有些捉襟见肘。因此,我们就需要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专项分析,厘清其与动产质押融资、其他权利质押融资之间的关系,为构建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奠基。

01

与动产质押融资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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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不同

质押标的之不同是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动产质押融资最大差别,专利权质押融资之标的是其财产权,因其具有无形性,便无法以有体物的形态呈现在大众面前。独创性是专利权最大的特性,所以其价值颇高,但这种高价值的实现却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性:专利权的本质为无形财产,其价值须经过转让、实施等一连串产业化进程才能显现出来,但如果出质人不将质押的专利投入实施,那么其经济价值便会大打折扣,此时的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将会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动产质押质押融资之标的于眼底可见,其本身就是一定的物质财产,权利人可以直接省略掉中间的转换环节,对质押动产直接行使其权利,这也就是动产质押融资风险较小的原因所在。

设定方式不同

二者在设定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及其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编可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设立,需要签订书面专利质押合 同,以及在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是其公示公信方式,不再将标的物转移占有。

注意程度不同

质权人在两种质押融资模式中的注意程度也有差异。 专利权拥有时间性、地域性等特性,将专利权束缚在特定的时间与范围内,这必然会对其价值量产生影响。所以在质权设定时,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权人需将专利的有效力纳入到风险考虑范围内,否则其担保债权的目的将会落空,经济利益难以弥补。 相较之下,动产质押中的质权人便无以上担忧,其只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免去了衡量质押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忧虑。

02

与其他权利质押融资的区别

与《民法典》中所明定的其它抵押权客体相区别,专利权质押存在着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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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其不同于有价证券之价值体现于票面价格。专利权因其自身特性,其价值不表现为恒定的价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易随市场行情、科技发展而变动。本身作为债权利益的本票、汇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因其价值直接体现出来,在质押融资时,就不会再出现价值难以确定以及价值波动大等问题。不可避免的可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的价值会受到市场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但是其变动幅度将会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内。而专利权的价值并不能通过权利凭证表现出来,其价值需经过产业化实施方才体现出来,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受到法律规范、市场活跃度、创新程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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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否需要转移交付也将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其他权利质押融资区分开来。像支票、本票、汇票等权利凭证本身便代表了其凭证上所承担的经济利益,则需要将其进行交付转移。与上述权利凭证不同的是,专利权证书只是一种证明凭证,并没有承载着经济利益,因此,在专利权质押设定中加入交付要件,显得有些“画蛇添足”。

最后质权实现的风险不同,也是其差别之一。汇票和仓单等有价证券价值波动幅度较小,风险也就会随之降低,质权实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很多。股份与股票的价值不可避免的会随着市场和经营状况发生一定的波动,但其风险相对来说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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