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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值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一、矿业权价值评估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收益途径的基本原理是“以利求本”,即通过预测矿业权产生的未来收益,将其资本化或折现,得出产生该收益的资本,即矿业权价值。因此,收益途径涉及的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是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年限和折现率。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归属矿业权的收益额,预期收益一般以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人、净利润等指标来表示,以此为基础构成了不同的具体评估方法。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收益途径常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

二、折现现金流量法

(一)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Flow,DCF)是将未来经济寿命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归属矿业权的部分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二)评估模型

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CI为年现金流入量(+),包括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回收增值税抵扣额、回收流动资金;CO为年现金流出量(-),包括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业所得税。(CI-CO)为年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i为折现率;t为折现期期时间序号(t=0,1,2,…,n;t=0仅指评估基准日);n为评估计算期。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拟建、在建、可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2)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3)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

(四)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矿资开发利方案、矿山设计等技术经济文件资料或在开发。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指标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五)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产品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服务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六)注意事项

(1)折现现金流量法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在明确其含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收固定资净残(余),为固定资产残(余)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的净残值和剩余净值。

(3)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缴纳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4)折现系数[1/(1+i)。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为年末日时,下一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例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1;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例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净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3/12,2016 年,t=1+3/12,依此推算。

三、收入权益法

(一)一般原理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销售收入能够体现矿业权价值的基本原理,间接估算矿业权价值的方法。具体通过矿业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人现值进行调整得出矿业权价值。

矿业权权益系数反映矿业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人现值的比例关系,包含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

(二)评估模型

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SI为销售收入;K为矿业权权益系数;i为折现率;t为折现期序号(t=0,1,2,…,n;t=0仅指评估基准日为年末);n为评估计算期。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2)适用于服务限较短的拟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采矿权价值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4)适用于详查及以上查阶段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四)前提条件

(1)预期收入可以预测。

(2)预期收益年限可以算或确定。

(3)矿业权权益系数可以合理反映待估矿业权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关系。

(五)操作步骤

(1)分析确定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开发技术指标,估算可采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2)分析确定产品方案及其对应的产品价格。

(3)分析确定矿业权权益系数。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六)注意事项

(1)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相一致。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矿业权权益系数。

(2)评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为出厂价。

(3)发段质构造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加工难易后确定。

(4)考虑后续勘查期、建设期,也不考虑试产期,按产生产能力计算。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收入权益法是矿业权价值评估中常用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四、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一)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基于两个特定假设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一个假设是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根据已有较少的矿产地质信息估算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另一个假设是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

其基本思想是:①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②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资源储量可靠性低,但可以通过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调整,体现因矿产地质信息较少而导致资源储量可靠性不足的风险,即“折现率之外再考虑风险”的模式体现矿业权价值。

其基本途径是:①根据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的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②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评估对象基础价值,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二)评估模型

P为探矿权评估价值;P.为探矿权基础价值;R为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三) 适用范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普查阶段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四)前提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伸部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具有相同的成矿地质环境。

(2)对周成地质背景相同已开展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开发的矿山,有可利用的相关地质信息及其实际或设计的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和经济指标与参数。

(3)较程度的或已开发的矿山类比,可预测勘查区未来矿山生产经营的可能收益。

(4)通过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初步预测、量化并最大限度地表征进一步勘查开发可能的风险因素。

(五)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服务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5)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六)注意事项

(1)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探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2)考虑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3)计算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对项目经济做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4)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导致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等,一般通过对地质、采矿、选矿等因素进行半定量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取值,由地质矿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分析地质勘查报告所反映的各风险要素标志的基础上,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通过论证、评判后归类取值。也可采用由3~5名地质和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判赋值,求取平均值方式确定。

(5)当评估对象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可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五、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一)一般原理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tedRemainedCash Flow),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价值。

式中: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CI为年现金流量;CO为年现金流出量;I为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i为折现率;为年号t=1,2,,n;t=0仅指评估基准日为年末);n为评估计算年限。

六、剩余利润法

(一)一般原理

剩余利润法是通过估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各年预期利润,扣除开发投应得利润之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与其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价值。

式中:P为矿业权评估价值;E为年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E;为开发投资利润(E;=当年资产净值x投资利润率);(E-E;),为第 t年的剩余利润额;i为折现率;t为年序号(t=1,2,…,n);n为评估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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