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 豫房估协〔2018〕16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我会于2015年11月下发了《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试行)》(豫房估协〔2015〕28号),对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提升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资产评估法》和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对该《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指导意见》(试行)即日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修订) 2018年4月8日 附件: 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涉及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相应房地产估价备案证明,不得超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房地产估价准则、规范及标准,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案件执行单位。 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所必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估价对象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通知估价申请人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配合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人民法院或其他委托人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作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及时与其确认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估价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对象、估价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估价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一条 同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但重新委托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估价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提供资料能够满足估价需要的司法鉴定委托,应予受理;如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充分,应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估价需要的,予以受理。 受理估价委托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与委托人一同进行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占有方不配合的,可通过委托人向占有方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送达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风险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和不履行该义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若估价对象灭失且委托人提供估价对象的相关资料不能满足估价需要,或者估价对象的所有人、占有方等拒绝或者不配合,导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能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等具有估价依据严重不足情形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通知委托人暂不受理或者终止该委托。 第十四条 在估价依据不足而估价申请人要求估价或者委托人认为必须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委托人。若估价申请人、委托人书面明确设定估价依据条件,并自愿承担按照其设定依据条件进行估价的风险、法律后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按照其设定依据条件进行估价,出具咨询性估价报告,但要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书,签收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资料交接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资料质证情况记录及所载明的资料。 第十六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 (二)受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 (三)委托日期; (四)简要案情及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五)诉讼活动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