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选取的评估方法,实施具体评估程序。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评定估算中,需要注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下列评估方法可以应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具体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实际勘查程度或开发阶段、资源储量估算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结合各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与适用范围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评估途径及其对应的评估方法。
以下重点介绍几种常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
(1)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要求,选择满足该方法使用条件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交易案例;应确定反映评估对象特点的可比因素,且各可比因素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可比因素的确定并计算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2)单位面积倍数法: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可以利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以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低勘查程度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相关资料确定。
(3)资源价值比例法:
根据相同矿种,综合考虑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资源品质、开发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因素,选择交易案例,合理分析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或利用相关统计数据等资料,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4)收入权益法:
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详查和勘探探矿权,及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下列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5)折现现金流量法:
严格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应用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确定评估方法。相关评估参数应严格依据本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等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进行选取。
(6)勘查成本效用法:
涉及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采用评估基准日适用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的确定
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确定评估参数应当关注:
1.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2.根据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等参数,以地质勘查文件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基础(需要进行评审或评审备案的,应当包含评审意见、备案文件)确定评估依据的资源量。
3.以资源量为基础,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矿山服务年限。
4.应当根据评估采用的产品方案,选择能够代表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的信 息资料,作为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基础。
一般情况下,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 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5.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6.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折现率取9%。
7 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 (费)标准,采用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要求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对委托人、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评估实施过程、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数选取、评估结论、评估假设、报告使用限制和特别事项等内容进行完整、准确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