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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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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夯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和调整工作。

经保护单位自查、各地检查评估并征求项目传承人群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审核等程序,有2981家保护单位评估合格;1家保护单位评估不合格,暂停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申报资格,限期进行整改;3家保护单位履职尽责不力,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619家保护单位存在单位性质、机构等方面重大变化,不具备保护单位基本条件等情况,重新认定保护单位;认定3家此前空缺的保护单位;12个申报地区或单位不予认定保护单位。

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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